返回
小专栏内容详情
菜单

  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除此之外,再遇到相关案件的时候,法院往往也会做出如下判决:

  1、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

  2、人社部相关规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项目参保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约定超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因限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4、在超龄人员被依法认定工伤后,应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下一篇:
上一篇: